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皖政辦〔2015〕57號文件規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我市月最低工資標準從930元上調至1250元,增幅達34.4%,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從10元上調至13元。
最低工資是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具有法律效力和強制力。用人單位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后,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此次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符合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可有效提高低收入職工的工資水平,穩定職工隊伍。